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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7-1-4 21:10:00 人气:[8277] 主题:“物权法”欲为谁的物权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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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8 等级:新街坊 资产:527 魅力:34 手气:闲散菜鸟 | 前几天在某网站看到一则新闻,大意是说讨论已久的“物权法”有可能于明年获得通过。于是就在网络上搜索“物权法”这组词,确有相关的一些文章出现,但却没有能够找到“物权法”的具体条文。在我们这样一个制度具有无比先进性、人民民主权利受到法律高度保障的国家里,要研究通过一部关系民生的重要法规,怎么可以不让广大公民一起参与讨论和表决呢?
只能看到一些与“物权法”内容相关的简单评论,无以对该法提出什么具有建设性的看法。但是根据目前大众对该法规的关注程度,觉得有必要从自己的角度阐述一下对“物权法”的看法。 物权,根据从宪法对土地、其它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来理解,可以将物权分解为:国家物权、集体物权、私人物权、(公共场所使用权虽然是公众,但是其所有权则可以是国家或集体)。 鉴于本人对事物的理解能力,只在此对私人物权中的商品房产的所有权进行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据此,宪法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的保护。这就令我们联想到现在正在探讨的“物权法”的目的性,在宪法的规定下,一部“物权法”应该是为了明确规定对物的归属、使用等权力,以及对物的保护的责任等而予以颁布。 而令人最感不安的是,公民在私有房产的物权的明确和行使权利方面,正受到来自于管理阶层和利益团体等方面越来越多的侵犯。 虽然,宪法对于私人财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实中私人的财物并没有受到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各级政府对公民房产权力的保护更是十分模糊。 体现在,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默许了以房产开发商为主导的组织(或称为企业、团体)直接对公民房产进行了近似于强制性的收费性管理(也可称为有偿管理),有些人称之为收费性服务,但我仍然坚持认为房产所有人的房产以及有权力行使使用权的公共场所,被一些物业管理组织强行霸占管理,并强制征收管理费用的行为,不能称其为服务。 一个公民购买一套商品房后,他对于所拥有财产权力的房产面临的第一笔收费就是物业管理费。因为,现在的商品房都是成小区规划建设的。在你还没有明白怎么回事时,你的房产就成为了商业性物业管理组织管理的对象,你就得为你的房产按月支付管理费。你停放在小区公共场所的车辆也必须交纳停车费。
这种物业管理组织没有经过业主选择并聘请,就进驻众业主的小区,并强制性地对他人所拥有的物业收取所谓的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与强买强卖有何分别?这么做是不是有触犯法律的嫌疑?
但是,几千年来被封建统治阶级管制欺凌惯了的中国人,已经形成了懦弱、愚昧的性格。他们对这种侵犯自己权力,违背自己意志的违法行为,却逆来顺受,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别人能交得起,我也能交得起”的消极思想对待。其结果是,更加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
我们花费一生的积蓄买来一套商品房,带来的不是轻松舒适的享受,而是比租赁房屋费更可怕的,被强制收取数十年甚至有可能缠上上百年的物业管理费负担(这里面既有经济负担,也有精神负担)。
购买一套房产产生的是一种这样的效应,这是在体现宪法关于“公民的财产、储蓄、房屋受法律保护”吗?
我们继续逐渐深入地探讨涉及物权的问题。在没有经过业主达成协议并推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聘请和允许,就自行先于业主进驻了小区,对他人的物产收取所谓的物业管理费的组织,是凭借什么法律法规行其所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怎么就视而不见呢?
也许有人会说,商品房开发商当然最有优先权组建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进行收费管理。
这也就牵扯出物权的问题来。
首先,根据国家土地房产资源的法规规定,开发商向政府购买的是某地块的开发权,而不是所有权,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地产开发商无能力开发该地块,政府有权将该地块的开发权收回。从这一方面就可以分析得出,房地产开发商对其所购得地块行使的是开发权,而且,它的开发权是有期限限制的。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将小区按规划完成商品房建设后,在进行销售时就已经将购地开发费用、商品房建设费、小区配套费(如绿化、水电、煤气等。而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如学校、市场等配套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税收、利润等以成本方式计入了商品房销售价格当中,并且,还以百分比方式将小区公共使用面积,平均摊薄入每一套商品房当中(但是,实际上没有人能够算出,应由商品房购买者均摊的小区公共使用面积到底有多少?)。
所以,公民在购买到商品房的同时,也购买到小区公共面积的(业主)共同(或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从国土房产部门向已足额缴纳房产契、税费的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就可以证明开发商在售出商品房时就完成了对该地块的开发权,以及终止并转嫁了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据此,开发商对于售出的房产,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持其继续行使开发权或所有权。所以,任何房产开发商组织下的物业管理组织,或以其它形式成立的物业管理组织,都无权以强制或先行进驻物管组织等手段,干涉业主依法对私有房产管理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
但是,现实中并没有做到这样依理依法地分析和解决问题。商品房购买人的物权在各级政府的管理下,完全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而总是在不断地遭受各种形式的侵害。
在这样一种对物权概念理解混杂的社会状态下,要出台一部“物权法”,令人不禁多打上几个问号是理所当然的。希望“物权法”以宪法为依据,做到“为民而法”,千万不可打着为民的幌子,暗行害民之实啊!
本人对于国土房产资源法规并不精熟,上述言论大部分是凭借实践经验而谈,如果碰巧言中,就请大家支持,如有不正确的地方,还请大家批评指正。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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