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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9-5-27 16:45:00 人气:[37480] 主题:从兰州一起离婚案谈"婚前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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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33 等级:面熟业主 资产:620 魅力:44 手气:闲散菜鸟 | 现如今,当相爱中的年轻男女筑起爱巢在憧憬未来美好生活、享受甜蜜爱情的时候,一个现实问题却在男女双方面前:当感情发生危机时该如何分割房子产权,如何保留出资证据,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人的婚前财产所有权及产生的孳息不因结婚而改变。近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所留下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2003年,张先生从山西只身一人来兰做生意,同年10月在兰州市西站阳光家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铺面,首付33万元,银行按揭贷款6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8月,张先生与刘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于年底在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此时张先生购买的房产也升值至120多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今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张先生于2008年12月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该房产的市值已达160多万元。 张先生诉称:他与被告刘女士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位于七里河区西站的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坚决不同意分割。 刘女士提出她也同意离婚,但是位于七里河区西站的房产不是原告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而是她和原告张先生婚后的共有财产。在谈及房屋分割时,刘女士主张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40万元首付款以及张某第一年支付的16万元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结婚之前“按揭”买房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的规定,判定位于七里河区西站的房产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和刘某婚后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即使刘某共同偿还贷款,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张某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刘某。 婚前拿到房屋所有权 划归个人财产 婚后拿到房屋所有权 划归夫妻共同财产 -----签名---------------- 兰州首届楼市花生评选(系统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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