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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10-7 22:21:00 人气:[15858] 主题:海鸿是骗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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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2 等级:新街坊 资产:510 魅力:31 手气:闲散菜鸟 | 我们 “兰州市海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业主。我们想就以下几个法律上的问题想向您们咨询。希望能得到您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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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9月7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放,经业主比对各套型房屋的“建筑面积”增加了3.5-5.0平米,增加的“建筑面积”全为“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没有增加反而有小幅度的缩水,房屋建筑面积增幅达5.2%。公摊面积的公摊面积的误差比更是达到了25%。关于商品房“建筑面积”的误差界限国家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国家或省内对公摊面积增加的误差百分比有没有相关规定?上海市出台了业主最多承担的公摊面积误差百分比为0.8%的规定,在兰州市适用吗? 2、开发商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前先与购房者签订了《订金合同》,并且在该合同中规定“在一定时间内购房者不要求退还定金者属违约行为,开发商有权不全额返还定金”,而到正式签订合同时,时间早已超过了定金全额退还的时间,考虑到定金返还的问题,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不再具备平等谈判后再签订公平合同的条件。这也导致了业主不得不接受《购房合同》中存在的很多霸王条款。(由于定金合同签订时间已过了1年,并且《定金合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开发商收回,所以具体条款已不太清楚) 3、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比对出现了三个版本,部分业主签订的合同在“面积差异处理”这个条款中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四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既按 “以面积误差比3%为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由买受人承担;面积误差比超出3%时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也可以选择承担3%部分,超出3%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的方式来处理。 另一部分业主却是按“该房屋最终面积以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界定面积为准进行结算”的约定来处理,也就是说“该部分业主得全部承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后的费用”。这样跟不同的业主签订不同的格式条款合法吗?对按照自行约定来处理“面积差异”的业主来说,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4、我们小区约有800户业主,按每户增加4.5平米公摊面积算,仅公摊面积就增加了3600平米,按购买均价3000元/平米算,开发商仅在公摊面积上就多收业主1000多万。设计面积与交房时界定的面积,误差达5%以上(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房屋的设计曾经发生过变更),这么大的误差该谁负责? 5、收房是没有按业主要求出示《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原件,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吗? 6、向业主收取“装修期间电梯维护费”,合法吗? 7、面对收房的业主开发商的态度也是极其恶劣,对不先补交房款、契税、燃气安装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的业主采取不给房屋钥匙,甚至不让业主验房等手段,让部分业主交清了所有费用。他们这种做法属不属于违法行为? 8、在收房过程中 对收费有异议的业主说“不接受就退房!”、“你去告吧!”等等性质恶劣的话语。部分想维护权益的业主自发组织了临时业主维权委员会与开发商沟通,这些对牵头组织的业主,开发商采取了“电话通知退房”、“威胁业主将解除对按揭购房业主的贷款担保”。开发商在收房的过程中有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这种权利?有没有权利解除按揭购房业主在银行的担保?开发商电话通知业主解除合同的理由属不属于恐吓? 9、开发商在合同上规定“如果买受人在收到交房通知后一个月不收房,开发商将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收取买受人的违约金,然后由开发商自行处理该房屋”,买受人在接到收房通知至一个月的期间内,该采取什么样的处理措施,避免上述条款生效? -----签名---------------- |
| 1楼 | Re:海鸿是骗子 |
积分:2 等级:新街坊 资产:500 魅力:30 手气:闲散菜鸟 |
| 2楼 | Re:海鸿是骗子 |
积分:10 等级:新街坊 资产:550 魅力:36 手气:闲散菜鸟 |
| 3楼 | Re:海鸿是骗子 |
积分:10 等级:新街坊 资产:550 魅力:36 手气:闲散菜鸟 | 打电话恐吓业主,又声称单独解决,海鸿的做法真象是黑社会,兰州市有那一家房地产公司象这样,广大业主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团结一心,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和血汗钱。不要让我们的业主代表流汗又流血。让我们多支持他们,让他们知道,我们永远和他们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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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系统随机) |
| 4楼 | Re:海鸿是骗子 |
积分:1 等级:新街坊 资产:500 魅力:30 手气:闲散菜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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